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的选举属于公民的选举权,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3种观点: 村长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村主任是由党支部直接派任的,村长村支书选举如下:1、现在无村长一职。村民自治组织为村委会,设村委会主任;2、村主任必须是由本村全体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不许任命;3、村党支部必须由本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村支部和副可以由上级任命,支部委员不能任命;4、选举程序:支部换届的程序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2、制定村级换届方案;3、宣传、发动、公开职数、标准等相关信息;4、候选人报名,上级进行资格审查;5、批准候选人;6、党员大会正式选举;村委会选举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领导机构;2、村内成立选举委员会;3、宣传发动;4、选民登记;5、预选;6、召开村民大会正式选举;以上程序都是要在村内进行公示的,如果作为一个村民不了解相关信息,就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大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人通过。村民代表会议需每季度召开一次,五分之一以上十八周岁以上村民代表作出提议,需有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才能召开。会议所作的最终决议需有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二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选举流程如下:1、年满十八岁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申请参加选举;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可以五日内提出;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参加村委会选举是属于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准确的说选村长行使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定的选举权。两者都是规定的。所以说村委会虽然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但是也有法律规定村委会选举是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己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每5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选举流程如下:1、年满十八岁的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可以申请参加选举;2、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名单有异议可以五日内提出;3、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3、提名候选人。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组成人员一般是三至七人,一经产生就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其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二是组织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三是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并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四是组织选民酝酿、推荐、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是同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六是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及表决,七是受理和调查村民有关选举的申诉和控告,八是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九是整理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十是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本村村民、到选举日为止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3)提名候选人。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二是村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即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可作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另选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第一条 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般流程如下: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2、进行村民登记,确定选民名单。3、提名候选人。4、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法律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选举方式为直接选举。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我国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省级和设区市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五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2种观点: 选举流程如下:1、提名候选人:各级的产生,一般是由选民提名候选人,也可由政党、团体等组织提名。候选人必须符合、法律和选举法规定的条件,同时需要获得一定数量的提名人支持;2、筛选初选名单:提名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合格的候选人名单;3、进行初选:初选采取公开投票方式进行,由选民投票选出一定数量的候选人进入决选阶段。初选的票数和比例一般由选举法规定;4、筛选决选名单:初选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初选阶段的候选人进行再次审查,筛选出合格的决选候选人名单;5、进行决选:决选采取公开投票方式进行,由选民投票选出最终的候选人。决选的票数和比例一般由选举法规定;6、验票、公布结果:决选结束后,由选举管理机构对选票进行验票,并公布最终的选举结果。选举结果需要报送上级常委会或者备案。选举材料:1、候选人提名表:需要提供候选人提名表,该表格可以向当地选举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获取;2、个人简历:需要提供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经历、社会兼职等相关信息;3、推荐信:需要提供推荐人的推荐信,推荐信可以是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推荐信;4、身份证明:需要提供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5、政治表态书:需要提供候选人的政治表态书,表明自己的政治立场和主张;6、其他证明材料:如荣誉证书、社区推荐信等。综上所述,选举的流程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选举对象、选举规模等因素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以确保选举手续能够顺利进行。同时,选民和候选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第三十五条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经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的,从名单中除名;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目前,我国县乡两级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2、在县乡两级换届选举工作中,实行差额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1种观点: 村长是由村民民主选举的,村主任是由党支部直接派任的,村长村支书选举如下:1、现在无村长一职。村民自治组织为村委会,设村委会主任;2、村主任必须是由本村全体选民投票选举产生,不许任命;3、村党支部必须由本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村支部和副可以由上级任命,支部委员不能任命;4、选举程序:支部换届的程序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2、制定村级换届方案;3、宣传、发动、公开职数、标准等相关信息;4、候选人报名,上级进行资格审查;5、批准候选人;6、党员大会正式选举;村委会选举如下:1、县乡两级成立领导机构;2、村内成立选举委员会;3、宣传发动;4、选民登记;5、预选;6、召开村民大会正式选举;以上程序都是要在村内进行公示的,如果作为一个村民不了解相关信息,就是宣传工作不到位。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村委会换届选举人数未达到半数必须另行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的规定,选举村主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如果是村的公章因该可以(党的内部可能有规定,而且党是上级对下级绝对领导的)如果是村名委员会的似乎就不可以了,这属于村名自治的范围,任何组织不得干涉啊!村民通过民主方式选据村委会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你们可以就此事向县反映,当然也可以直接请求县保障村民自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三条中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开展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第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批准。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第十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或者县级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二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1种观点: 村干部选举新规定:1、连续担任村干部三年以上,近三年中获得并保持至少一项县级以上表彰荣誉(县级部门及以上表彰的);2、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坚决执行上级的决策。自觉维护村班子团结和所在村的和谐稳定;3、规章执行好,模范遵守国家土地、环保、计划生育等国策。在违章建筑管理等规章制度的执行上坚定有力;4、爱岗敬业工作好,对中心工作执行有力,服从大局。对分管工作尽心尽职,在近三年中所分管条线工作实绩在全镇(街道)位居前三分之一位次。在各项中心工作任务中主动有为,在急难险重任务中能充分发挥表率作用;5、带领致富本领强,带头创业,并积极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积极为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出谋划策,并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6、服务群众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尽心尽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个人的群众满意度在90%以上。不准参与选举村干部的人选如下:1、参与不被认可的组织群体的农村人员;2、担任村干部期间,有过处分的;3、有过服刑记录的村民不得参选,非法组织包括传销,各种打着宗教名义行骗的组织,以非法攫取钱财为目的社会组织;4、能力平庸低下,无法大龄村民发展进步的农村人员;5、依靠关系等不正常手段上位的农村人员,同时一经发现彻底严查;6、具有不良嗜好,不良负面影响的农村人员,比如,嫖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2种观点: 一、农村村支书选举条件是什么1、农村村支书选举条件如下:(1)选举的村必须满足户籍在本村的条件;(2)村选举需要满足党员的条件,如果没有满足,就不在村选举的条件范围内;(3)男的不能超过60,女的不能超过54,这样选举才受法律保护;(4)未被剥夺政治权利;(5)参选者的年龄要在十八周岁以上;(6)参选者品行作风过硬,讲公道、守规矩、为人正派、诚实守信。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二、村支书选举的流程是什么村支书选举的流程如下:1、由村党组织向乡镇提出召开村党员大会的申请,经批复后研究筹备选举工作;2、选举日到会党员人数达到全体党员总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3、上届党支部代表村支部做述职报告;4、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并举手表决是否通过;5、第一轮投票。无记名投票,选举出差额候选人;6、工作人员以姓氏笔划为序填写第二轮投票票样,并解释票样;7、第二轮轮投票,有两种形式:一是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出村支部委员。再由支部委员选举出支部、副。二是直接无记名投票选举出、副、委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三、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四、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五、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六、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八、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九、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十、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十一、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十二、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第三条 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第五条 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第六条 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第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九条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第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第十一条 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长历来是由上级提名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各级的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在实际操作中,乡镇长历来是由上级提名并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的。乡长的职责是主持全面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上级行规、命令、指示和决策等。认真落实本级的决议和决定。关心和团结全乡广大干部职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团结和带领全乡各族群众,坚持经济建设,加速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三、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四、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五、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六、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七、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八、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九、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十、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十一、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十二、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选举工作由 乡(镇)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实施。第三条 按照 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 名,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名,实行差额选举。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 乡(镇)行政区内,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第五条 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第六条 各选区应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流动票箱的设置,限于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交通不便的选民。选举大会现场和各投票站应设置秘密写票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第七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投反对票的,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内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就在另选他人栏内的空格中写上被选人的姓名,在符号栏内划“”,并对原候选人划“×”,表示反对。另选一人,必须反对一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其他选民。填写选票要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不能涂改。填写选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按弃权处理。第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区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从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九条 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为二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经过两次选举仍未能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第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两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监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2名,其中总计票1名,计票人由选民推荐的人担任,总计票人由选区工作组在计票人中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设为监、计票人。第十一条 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集中到选区工作组,在监票人的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于当日张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