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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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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具体情形包括非法、拘禁自然人身体、非法妨害行动、妨害公路通行和侵害通信自由。界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人身自由权需要满足以下责任构成要件。

1、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2、有损害的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二、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具体情形

(一)非法、拘禁自然人身体。非法自然人身体自由,甚至予以非法拘禁,为侵权行为。例如,本书第六章第一节典型案例中的倪某、王某在超级市场购物,被带到办公室进行搜身,在侵害了原告人格尊严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人身自由权。

(二)非法妨害行动。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恐怖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构成侵害身体自由权。向债务人索债而将债务人扣为人质,错误地实施自助行为他人人身的,也是非法妨害行动的侵权行为。

(三)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对于私路有相邻权、地役权等通行权人妨害其通行者,也认为构成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四)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自然人传达意思的手段,系自然人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故侵害书信或通讯之秘密,系侵害自由权。

(五)非法进行强制医疗。未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采取强制治疗手段,他人人身,例如强制进行精神病治疗,强制进行其他人身自由的医疗措施,都是侵害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

三、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一)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依据中国的现行立法规定,只要违反了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的规定,即属违法。在司法实务中,只要违反了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也应确认为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有损害结果。侵害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害事实,表现为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客观表现指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使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思维状态的改变。最终结果是受害人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当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即成立该要件。

(四)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行为人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结语

侵害人身自由权需要满足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包括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有损害的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其中,存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是指违反了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规定、禁止拘禁规定、公民人身自由的禁令规定和行使自由与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的规定;有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所造成的客观表现和最终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自由权受到损害的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有归责性的意思状态,即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要件。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公共文化设施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章 健康促进 第七十五条 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指导服务,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国家鼓励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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