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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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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产生的机构,即本级及其各组成部门、、;二是由选举或者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即正副职领导人员及其各组成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军事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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