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材料;
第二,交付标的物和支付价款的凭证;
第三,办理房屋过户的所有手续,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提供不能过户的原因、理由等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相关证明;
第四,出卖出租房屋的,应提供承租人意思表示证明;
第五,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意思表示的证明。
一、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合同是否有效?
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没有产权证的房子合同也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双方就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该合同不会因标的房屋为无证房屋而无效,但因为不能取得房产证导致买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办理贷款手续的,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规禁止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二手房交易有哪些风险与注意事项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
1.卖方必须保证产权证的真实性;
2.付款方式流程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3.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及费用;
4.写明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二手房风险防范措施有:
1.作为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件,并到登记机关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
2.作为出卖人,应对买受人的支付能力等相关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判断;
3.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首先委托信誉良好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4.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在合同中详尽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