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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后又重新就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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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如果找到新工作,是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本人应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办机构将其剩余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剩余失业保险金期限将被保留,否则新用人单位将不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其个人将承担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法律责任。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综上所述,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员工失业期间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视为已经就业原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再次失业时才可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金的领取并不会对以后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属于社会保障性质,而且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不缴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的待遇会有所降低;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失业职工享受待遇,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资料,在7日内上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需在60日内将解除劳动关系合同送到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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