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常委会、、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领导成员,纪委、人民、人民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常委会、、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组)作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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