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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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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2、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3、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

法律依据: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院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院校管理,促进宗教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按照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宗教院校不属于国民教育体系。宗教教育学历适用于宗教界内部。

第三条 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由全国性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全国性宗教院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的,为地方性宗教院校。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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